公告日期:2019-12-18
红土创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2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31
九、基金收益分配...... 33
十、基金信息披露...... 34
十一、基金费用...... 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0
十五、禁止行为...... 4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2
十七、违约责任...... 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6
二十、其他事项...... 4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8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49
鉴于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红土创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红土创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红土创新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红土创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红土创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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