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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9-02 14:15:36 股吧网页版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04


临时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触发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

基金代码:A类:006658;C类:006659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04月26日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有权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规定:

临时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截至2020年2月6日,本基金已触发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的情形,且至今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持续低于5000万。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进行清算。

三、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基金自2023年9月4日起暂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赎回业务仍正常办理。进入清算程序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2023年10月9日为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自2023年10月10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投资者将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赎回等业务;同时,本基金将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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