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23
银华安丰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4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32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9
十五、禁止行为 4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4十七、违约责任 4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8
二十、其他事项 4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0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银华安丰中短期政策性
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安丰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安丰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华安丰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银华安丰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
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千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