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鑫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8
人保鑫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人保鑫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人保鑫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人保鑫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25
层 03、04 单元、26 层 01、02、07、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黄本尧
成立时间: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
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
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
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
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
业代理(有效期至 2021 年 8 月 21 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人保鑫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人保鑫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人保鑫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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