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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7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24 年 5
月 28日起,至 2024 年6 月24 日 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截至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024 年 5 月 28 日,本基金总
份额为 852,937,749.90 份;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578,754,231.32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67.85%。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578,754,231.32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
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 578,754,231.32 份(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的份额占参与表决份额的 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6月26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25,000 元,合计 35,000 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
改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的议案》,本次大
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
方案说明,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自 2024 年 6 月 27 日起生效,具体修改说明
如下:
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由原来的: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季度最少分配1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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