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30
人保中证 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人保中证 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723 号
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5、人保中证 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将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至 2018 年 12 月 5 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具体办理业务时间见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交
通银行等代销机构。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登记机构提供的基金账户。发行期内本公司、本公司
直销中心及网站和交通银行代销网点及网站,以及本公司授权的其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7、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
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
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投资不得低于 10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0、销售机构(包括各代销机构及我公司直销中心)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8 年 11 月 30 日《证券时报》上的《人保中证
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发
布在本公司网站(fund.piccamc.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
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