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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9-23 09:09:00 股吧网页版
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赎回选择期并开放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9-23


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赎回选择期

并开放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旗下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终止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并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发布了《中信保诚景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赎回选择期并开放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现发布本基金进入赎回选择期并开放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安排 5 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
2022 年 9 月 21 日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止为本基金的赎回选择期,该期间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含转换转出,下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但期间不办理投资者的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

一、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可在赎回选择期期间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

2、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
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2、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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