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资管鸿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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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2-23
财通资管鸿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6
九、基金收益分配......19
十、基金信息披露......20
十一、基金费用......2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3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3
十五、禁止行为......2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4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25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2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26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26
鉴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财通资管鸿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财通资管鸿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财通资管鸿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 号 143 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 年 12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7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升荣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48220.792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财通资管鸿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财通资管鸿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财通资管鸿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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