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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26
浙商汇金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月修订
鉴于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并取得公募基金托管资格;
鉴于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浙商汇金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浙商汇金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浙商汇金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盛建龙
成立时间: 201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 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
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浙商汇金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浙商汇金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浙商汇金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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