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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7-30 10:23:14 股吧网页版
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30

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30
十一、基金费用......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5
十五、禁止行为...... 3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7
十七、违约责任...... 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0
二十、其他事项...... 4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2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43

鉴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邮政编码:100013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成立时间: 2006 年 5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4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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