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8-09-1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永赢裕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9-18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裕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

重要提示

1.永赢裕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
2018年5月24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847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永赢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5.本基金设A类和C类两级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006443,C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006444。本基金的募集总规模下限为2亿份。

6.本基金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募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需开立永赢基金基金账户。已经开立过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认购本基金而无须另行开立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如有)下属销售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8.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的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则需要在该销售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9.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2.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