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29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保管......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31
十一、基金费用 ......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7
十五、禁止行为 ...... 40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1
十七、违约责任 ...... 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5
二十、其他事项 ...... 4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7
鉴于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2 层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成立日期:2017 年 5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3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邮政编码:300012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亿陆仟贰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