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8-03 09:13:26 股吧网页版
金鹰添祥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8-03


金鹰添祥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金鹰添祥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金鹰添祥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金鹰添祥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投票表决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0 日 17:00 止,会议期间
审议了《关于金鹰添祥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022 年 8 月 1 日,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了计票,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了公证,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见证。

本次会议中,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及其代理人)所持份额共计 1,370,223,044.45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67.03%,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满足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表决结果为:1,370,223,044.45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达到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费用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本次会议费用包括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10,000
元,合计 20,000 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2 年 8 月 1 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
议案,本次会议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一)本基金赎回费率的调整

将《金鹰添祥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赎回费率由原来的: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C 类份额赎回费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Y<7 日 1.5% 1.5%

7 日≤Y<30 日 0.1% 0.1%

Y≥30 日 0 0

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大于 7 日(含 7 日)的投资者,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
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为: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C 类份额赎回费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Y<7 日 1.50% 1.50%

Y≥7 日 0 0

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调整后的赎回费率的执行

本基金将自 2022 年 8 月 3 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将相应
修订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