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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21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旗下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本公司同时根据上述修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均已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上述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将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honyfunds.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9208800(全国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告。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1 日
附件一:《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条文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
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前言 新增: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不晚于《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
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新增:57、指定报刊: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58、指定网站: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互联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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