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可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0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可投资于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并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
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
下简称“《公募REITs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
基金中基金就可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或“基础设施基
金”)投资事宜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公募REITs、增加
公募REITs的投资策略、明确公募REITs估值方法等。本次修订将自2023年11月3日起正式
生效。现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基金范围
本次修订涉及基金管理人旗下15只基金中基金,详细名单见本公告的附表。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包括:
(1)“投资范围”部分明确了“基金”包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中欧盈选稳
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为例,投资范围修改为:“本基金投资于依法
发行或上市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
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股票
(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公募REITs投资策略,以中欧盈选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为例,投资策略增加:“对于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
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
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
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
募REITs。”
(3)公募REITs适用基金合同关于封闭式基金所规定的估值方法,并结合基金具体情况,
在“基金估值方法”部分明确:“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
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
值。”
2、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已一并调整。
3、同时,根据各基金法律文件具体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募REITs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公
募REITs属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注册、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中基
金的投资范围包含“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可将公募REITs纳入
投资范围。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
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公告同日在官方网站(www.
zofund.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披露经修改后的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2、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
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并揭示风险。
3、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o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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