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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9-2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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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
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设立日期: 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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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当本基金持有的其他证券投资
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表决意见应事先征求基
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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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被投资的
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提议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提议更换被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以及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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