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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15 07:29:33 股吧网页版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5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8 月 15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浙商兴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代码 00628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4 月 2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8 月 17 日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8 月 17 日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封闭期与开放期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每个封闭期结束日下一工作日起 2 至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 2 日予以公告。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目前本基金处于运作封闭期,该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23 年 8 月 17 日(包括该日)起进入
开放期(以下简称“本开放期”),本开放期为 2023 年 8 月 17 日至 2023 年 8 月 18 日,在本开放期内本
基金受理申购、赎回业务申请。下一个封闭期为本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 3 个月的期间,即
2023 年 8 月 19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8 日为本基金的下一个运作封闭期,该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2.2 具体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2、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 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Y<30 日 0.75%
Y≥30 日 0%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 100%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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