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12-21 09:04:37 股吧网页版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清算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21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清算报告公告日: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目录

重要提示...... 3
一、基金概况...... 4
二、基金运作情况 ...... 4
三、财务会计报告...... 5
四、清算事项说明...... 6
五、清算情况...... ..7
六、备查文件...... ..11

重要提示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135号《关于准予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募集,自2018年11月29日起成立并正式运作,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中邮创业基金”),基金托管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又根据《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四、基金的自动终止”及“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即 2021年11月29日日终,本基金资产净值约为0.33亿元,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已触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该事项于2021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以下简称“《清算公告》”)。根据《清算公告》,
自2021年11月30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对本基金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一、 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

基金代码 00625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11 月 2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运作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135 号《关于准予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募集,由中邮创业基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募集,并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募集金额(包括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57,961,495.35 元,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验字(2018)第
110ZC0287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自 2018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期间,本基金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正常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又根据《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四、基金的自动终止”及“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