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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0 09:08:15 股吧网页版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0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28
十、基金信息披露...... 29
十一、基金费用......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3
十五、禁止行为......36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7
十七、违约责任......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0
二十、其他事项......4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0

鉴于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4 楼 440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腾达大厦 2008 室
法定代表人:侯守法

成立时间:2017 年 6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1号
经营范围:公募基金管理,资产管理。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胡凯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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