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金量化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12
关于国金量化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1. 公告基本信息基金名称 国金量化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金量化添利
基金主代码 00618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11 月 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金量化添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国金量化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0 年 5 月 14 日
赎回起始日 2020 年 5 月 14 日
注: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2020 年第 1 次开放期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至 5 月 27 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本基金自 2020 年 5 月 28 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国金量化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金量化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每六个月开放一次,在开放期内每个工作日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办理申购、赎回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每个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020 年 5 月 14 日至 2020 年 5 月 27 日为本基金 2020 年第一个开放期,本基金自 2020 年 5 月 28 日起进
入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若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0.80%
50 万≤M〈100 万 0.60%
100 万≤M〈200 万 0.50%
200 万≤M〈500 万 0.30%
500 万≤M 1000 元/笔
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并应在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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