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保兴尊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14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保兴尊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30
十一、基金费用 ......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5
十五、禁止行为 ...... 3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9
十七、违约责任 ...... 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4
二十、其他事项 ...... 44
鉴于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华泰保兴尊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泰保兴尊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泰保兴尊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泰保兴尊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华泰保兴尊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 38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 1101 号华泰金融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 年 7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6]1309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4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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