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7-15 07:35:43 股吧网页版
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15

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5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4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9
十、 基金信息披露...... 30
十一、 基金费用...... 32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4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5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6
十五、 禁止行为...... 39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1
十七、 违约责任...... 43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44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5
二十、 其他事项...... 46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成立时间:2013 年 1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80 号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51690188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其他

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指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成立运作后,单一投资者的持有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五)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