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0-15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法定代表人:郭特华成立时间: 2005 年 6 月 21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93 号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高国富成立日期: 1992 年 10 月 19 日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工银瑞信瑞
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
有冲突,应以《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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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债券回购、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
行监督:
(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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