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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7-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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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7-16

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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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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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协议,就证

券经纪商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 17)在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流动性风险管理、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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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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