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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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高等级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设 E 类份额分类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平安高等级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约定,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决定自本
公告公告之日起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E 类份额,原 A 类份
额和 C 类份额保持不变。 为此,本公司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增设 E 类份额的具体情况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E 类份额, 原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保持不变。 A 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 类、 E 类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基金份额的费率
( 1) A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 A 类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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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60%
50 万元≤ M< 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08%
M≥ 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 7 天 1.50%
7 天≤ N< 30 天 0.10%
N≥ 30 天 0%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 7 日(含)但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 2)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率设置如下:
持有期限( 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 7 天 1.50%
7 天≤ N< 30 天 0.05%
N≥ 30 天 0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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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 7 日(含)但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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