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9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7 日 17:
00 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共 953,483,115.69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1 日,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为 953,486,722.56 份)的 99.9996%。大会审议了《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其 953,483,115.69 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 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 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本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 2024 年 8 月 8 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20000 元,合计 30000 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 2024 年 8 月 8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公司将自决议生效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修订完毕,并据此更新了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自 2024 年 8 月 9 日起,本基金将按调整后的条款执行,修订后的《鑫元全利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于同日生效。
四、备查文件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附件三:《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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