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2-11 09:17:03 股吧网页版
关于人保鑫瑞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2-11

关于人保鑫瑞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 费率、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服务投资者,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人保鑫瑞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人保鑫瑞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约定,决定从
2023 年 2 月 11 日起对人保鑫瑞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调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并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同时,由于本公司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公司相应修改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变更事项说明如下:一、 调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基本方案

本基金管理费率由 0.40%/年调整为 0.30%/年。

本基金托管费率由 0.14%/年调整为 0.05%/年。
二、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

根据上述方案,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对《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章节的修订。

原表述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4%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调整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对《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章节的修订。

原表述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调整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25 层 03、04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三、修改其他法律文件相关条款

根据上述《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