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8-09-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广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9-27

广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日期: 2018 年 10 月 8 日至 2019 年 1 月 7 日
目录
重要提示 ........................................................2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4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8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8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9
五、清算与交割 .................................................11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2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2
1
重要提示
1. 广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8 年
4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 71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
银行”)。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将自 2018 年 10 月 8 日至 2019 年 1 月 7 日(具体时间安排详见
本公告正文)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等
公开发售,若本基金的募集期内新增销售机构或销售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
行公告。
7.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
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
账户的投资人无需再开立基金账户,直接办理新基金的认购业务即可。若投资
人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
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
基金。投资人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及
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的具体程序请见本发售公告正文。
8.在基金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 10 元(含
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
2
首次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9.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于募集期结束后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0.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
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即本公司)的登记确认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8 年 9 月 27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等媒体
上的《 广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