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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5-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兴业聚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5-15

兴业聚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兴业聚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聚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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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兴业聚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1 月 22 日证监许可
【2017】212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兴业基金”),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4、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5、本基金自 2018 年 5 月 18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止通过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
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通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进
行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
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
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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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直销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
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首次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500 万元。投资者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笔追加认购本
基金 A 类、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每笔追加认购本基金 A 类、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
购金额不设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
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
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9、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0、本公告仅对“兴业聚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兴业聚宏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8 年 5 月
兴业聚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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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兴
业聚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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