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9
交银施罗德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5
九、基金收益分配...... 19
十、基金信息披露...... 20
十一、基金费用 ...... 2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3
十五、禁止行为 ...... 2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6
十七、违约责任 ...... 2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2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28
二十、其他事项 ...... 2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29
鉴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交银施罗德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交银施罗德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交银施罗德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交银施罗德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交银施罗德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银行)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西路 76 号
邮政编码:310000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成立日期:1993 年 4 月 1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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