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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5-1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交银施罗德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5-18

交银施罗德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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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交银施罗德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
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693 号文予以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
称“本公司”),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浙商银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使用全称
或其简称“中登”)。
4、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
告。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5、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即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
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手机 APP,下同)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或称“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募集期内,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目前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发售。本公告中如无特
别说明,销售机构即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
告“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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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6、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 2018 年 5 月 22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25 日止通过
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
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
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
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以下合称“投资人”
或“投资者”)。
8、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首先开立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
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
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
或其他障碍。
(1)已持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将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2)没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
销售机构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
(3)已经持有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
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中登基金账号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
后再认购本基金。
10、认购限额: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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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
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如果销售
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11、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和/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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