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全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7-31
[键入文字]广发全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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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成立日期: 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组
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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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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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
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广发全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广发全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
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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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
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
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在已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
的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包括 ETF); 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
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次级债、短期融资券( 包括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同业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证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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