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指数及中证全债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如果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变更前提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沪深300指数及中证全债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如果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变更前提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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