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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9-06 09:10:24 股吧网页版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06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九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保管...... 12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0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5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31
第十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34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6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8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41
第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3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45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4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8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4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50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鉴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6】322 号
注册资本:101.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基金托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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