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4-13 09:05:12 股吧网页版
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13

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目的 和原则...... 5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 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 14
六、指令的发 送、确认和执行 ...... 17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 20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 23
九、基金收益 分配...... 29
十、基金信息 披露...... 30
十一、基金费 用 ...... 32
十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 34
十三、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5
十四、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 36
十五、禁止行 为 ...... 39
十六、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40
十七、违约责 任 ...... 42
十八、争议解 决方式 ...... 44
十九、基金托 管协议的效力 ...... 45
二十、其他事 项 ...... 46
二十一、基金 托管协议的签订 ...... 47

鉴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成立时间: 2013 年 8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1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