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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3-31 10:55:27 股吧网页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达澳银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3-31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信达澳银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
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的规定及《信达澳银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信达澳银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005770;)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决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
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1、“前言”章节

(1)“前言”章节“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2)“前言”章节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
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基本情况”章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章节“五、标的指数”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尽管有前述约定,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删除:“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不宜继续为标的指数、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基准和基金名称,并及时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 www.fscinda.com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根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服电话:400-8888-118/ 0755-83160160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cinda.com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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