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12
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 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9
五、基金财产的保 管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 行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 排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19
九、基金收益分 配 25
十、基金信息披露 26
十一、基金费用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2
十五、禁止行为 35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6
十七、违约责任 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9
二十、其他事项 3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9
鉴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拟募集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
鉴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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