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20
宏利金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六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25
十、基金信息披露 ......25
十一、基金费用......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2
十五、禁止行为......35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6
十七、违约责任......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1
二十、其他事项......4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3
鉴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宏利金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宏利金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宏利金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宏利金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宏利金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成立时间:1996 年 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14298.427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
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8]77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
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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