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汇康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3-30
1广发汇康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日期: 2018 年 4 月 2 日至 2018 年 5 月 4 日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目录
重要提示 ........................................................2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5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8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9
四、清算与交割 .................................................11
五、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1
六、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2
2
重要提示
1. 广发汇康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1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 )。
4.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销售。
5.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6.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
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7.本基金将自 2018 年 4 月 2 日至 2018 年 5 月 4 日(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
公告正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经营网点向社会公
开募集。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
基金之发售公告。若本基金的募集期内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
则另行公告。
8.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
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的投资人无需再开立基金账户,直接办理新基金的认购业务即可。若投资人在不
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
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
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投资人
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募集期内本公司
3
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及认购手续。开户和
认购的具体程序请见本发售公告正文。
9.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销售
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限额
为 1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
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
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10.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
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
请。
11.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
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
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即本公司)的登记确认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2.本公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