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0-11 00:04:24 股吧网页版
易方达恒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七个运作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1

易方达恒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七个运
作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10 月 11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易方达恒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易方达恒信定开债券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0574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3 月 2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易方达恒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易方达恒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10 月 16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10 月 16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10 月 16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10 月 16 日

注:易方达恒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为定期开放基金,第二十七个运作期为 2024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
(含该日)。其中 2024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2 日为开放运作期,本基
金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但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2024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含
该日)为封闭运作期,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本基金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者范围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的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根据《易方达恒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易方达恒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除《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首个运作期(仅为封闭运作期)外,本基金的运作期包含“封闭运作期”和“开放运作期”,每个运作期期限为 3 个月,其中开放运作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进入开放运作期,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本基金的第二十七个运作期为 2024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含
该日)。其中 2024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2 日为开放运作期,本基金开
放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但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2024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含该日)
为封闭运作期,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但若投资者在开放运作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至下一开放运作期首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开始之前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