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量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5-03
银河量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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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银河量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河量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河量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立达
成立时间: 2002年 6月 1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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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银河量
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银河量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银河量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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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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