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8-04-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银华岁弘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4-27

银华岁弘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银华岁弘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7年12月21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55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如适用,下同)公开发售。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7.本基金按照人民币1.00元份额发售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为

005546。

8.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9.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银华岁弘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

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