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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9-04 08:05:48 股吧网页版
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04


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按照《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 A、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
期 C

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代码 005423、C 类基金代码 005424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 年 8 月 6 日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
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
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个开放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第三个开放期自 2021 年 8 月 27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2 日止,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个开放日申购、赎回业务申
请的确认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3 日。截至 2021 年 9 月 3 日,
本基金资产净值不足 5000 万元。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终止并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行财产清算。
三、基金财产清算

1.自 2021 年 9 月 4 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本基
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同时不再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
2021 年 9 月 3 日。

2.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7.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其他事项

1.清算期间,投资者将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财产将在基金财产清算组履行完毕清算程序后进行分配。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95345)进行查询。
3.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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