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4
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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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1 月 1 日证监许可【 2017】 196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兴业基金”),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银行”)。
4、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5、 本基金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23 日止通过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通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
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
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
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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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直销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
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投资
者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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