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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13:22:45 股吧网页版
浙商全景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1-29

浙商全景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浙商全景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0 月 26 日证监许
可【 2017】 1913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4、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代销机构。
5、本基金将自 2017 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
易账户的申请。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
户及认购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
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
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
购。
8、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
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
额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T 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
可以自 T+2 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公司,查询认购申请的交易记录情况。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0、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
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
2017 年 11 月 29 日《 中国证券报》 上的《 浙商全景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 http://www.zs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3、对位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
021-60359000)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的咨询电话垂询认购事宜。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
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
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
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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