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港股通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29
浦银安盛港股通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七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7
十一、基金费用 ......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1
十五、禁止行为 ...... 34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5
十七、违约责任 ...... 3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8
二十、其他事项 ...... 3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9
鉴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浦银安盛港股通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浦银安盛港股通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浦银安盛港股通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浦银安盛港股通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浦银安盛港股通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邮政编码:200020
法定代表人:谢伟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9.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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