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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9 07:22:27 股吧网页版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安鑫兴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长安鑫兴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7月24日。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4年7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17:00止。2024年8月2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广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进行了计票。上
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
进行了见证。

本基金权益登记日(2024年7月24日)的总份额为33,271,403.02份,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投
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17,678,153.26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53.1332%,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17,678,
153.26份基金份额中,17,678,153.26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
意本次持有人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议案获得
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35,000元。上述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8月27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本次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5日内将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对《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由”:

删除“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

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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