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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8-02 08:10:27 股吧网页版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东吴优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8-02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东吴优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托管

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吴优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东吴优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约定,东吴优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拟修改本基金《托管协议》中关于资金清算交收的约定,修改后的

《托管协议》自 2019 年 8 月 5 日起生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在《托管协议》“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有关内容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其中申购(不包含申购费)T 2 日交收;赎回(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及转换 T 3 日交收。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净应收款划至托管账户。如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净应付款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若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修订为: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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