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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9 08:55:16 股吧网页版
中融沪港深大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0-19

  中融沪港深大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设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85003333
( 二)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 1999 年 8 月 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事宜;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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