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3-16 09:13:00 股吧网页版
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3-16


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 2023 年 2
月 8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 17:00 止。2023 年 3 月 15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可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 15,252,045.10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20,541,068.57 份的 74.2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15,252,045.10 份基金份额同意,0 份基金份额反对,0 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达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15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25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会议议案于 2023 年3 月 15 日表决通过,自该日起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终止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为实施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一)决议生效后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即 2023 年 3 月 15 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即2023年3月16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本基金终止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等业务,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也不受相关投资比例限制。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